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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申请条件
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法律依据,《商标法》第四十四条,已经注册的商标,违反《商标法》第10条、第11条、第12条规定的,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,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;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。根据这一规定,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条件,包括以下两个方面:
(一)商标中含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、形状的,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:
1、使用商标法第10条禁止使用标志的商标。按照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,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:
(1)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、国旗、国徽、国歌、军旗、军徽、军歌、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,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、标志、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、图形相同的;
(2)同外国的国家名称、国旗、国徽、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,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;
(3)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、旗帜、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,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;
(4)与表明实施控制、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、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,但经授权的除外;
(5)同“红十字”、“红新月”的名称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;
(6)带有民族歧视性的;
(7)带有欺骗性,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;
(8)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。同时,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,不得作为哈尔滨商标设计;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、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;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。
无效宣告申请所需提交材料包括(按顺序摆放装订):
(1)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(首页);
(2)评审材料目录;
(3)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(正文);
(4)争议初步审定公告页和注册公告页复印件;
(5)商标代理委托书(公司盖章);
(6)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;
(7)证据目录及证据材料。
上述文件均应当提交一式两份。
那么,申请人需要提交哪些证据呢?
(1)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及获得的荣誉介绍;
(2)申请人驰名商标证明(之前判决或裁定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记录);
(3)引证商标注册证;
(4)有关申请人及引证商标的广告宣传情况、销售情况及商品图片;
(5)被申请人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;
(6)引证商标与争议商标的比对信息(包括商标标识的比对信息、二者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、生产部门、消费对象、销售渠道等方面的比对信息);
(7)被申请人大量抢注商标的注册清单(如果有抢注情况的话)
(8)其他(根据个案不同而有所增加)
黑龙江省创名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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