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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商标法》规定,商标注册已满三年但连续三年内未使用的,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利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。
被许可人可查证拟转让商标在过去三年内是否曾用于商品、商品包装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、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,以确认拟转让商标在连续三年内曾实际使用。
对于转让处于续展期或者宽展期的商标,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办理续展的义务。该商标若已经过了宽展期,将导致商标转让不予核准。
哈尔滨商标转让许可的情况
根据《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20条规定,“注册商标的转让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,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。”
也就是商标被转让后,被许可人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依旧可以继续使用该商标,从而对受让方会产生不利影响。因此,受让方需了解转让方在转让商标之前,有无许可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使用此商标。
对于转让在先被许可给他人使用的商标,双方可就该问题达成协议,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。
商标是否被质押或冻结
在商标转让之前,受让方可了解转让商标是否已被质押或冻结。被人民法院查封的商标以及办理了质押登记的商标,在查封期和质押期内,未经人民法院和质权人的同意,该商标不得转让。
查询是否存在前一轮转让
通过商标局网站查询在本次商标转让前,拟转让注册商标是否存在前一轮的商标转让。如拟转让商标是由转让人从其他方处受让获得的,则应核实前一轮转让是否已经完成(是否已核准公告)。如前一轮转让未核准公告,则对于本轮转让商标局将不予受理。
查询是否存在类似商标
《商标法》第42条第2款规定:“转让注册商标的,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,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,应当一并转让。商标局核准转让申请时,如发现存在上述情况而未一并转让的,会通知限期改正,如不改正,会驳回转让申请。”应对此风险,受让方可事先查询转让人名下的所有商标是否存在近似商标,如有,则一并纳入转让。
注册商标的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,依法定程序,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。注册商标的转让一般有以下几个形式:
1、合同转让。
转让人通过合同,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内容、相互间的权利、义务和违约责任等,这种形式的转让一般是有偿的,即转让人通过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收取一定的转让费用。
2、继受转让。
注册商标的继受转让,有两种情况:
(1)注册所有人(自然人)死亡即其生命结束后,有继承人按继承程序继承死者生前所有的注册商标。
(2)作为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企业被合并或被兼并时的继受移转。
3、因行政命令而发生的转让。
这种转让形式一般发生在公有制国家。这里说的行政命令主要是那些引起财产流转的计划和行政。例如我国国有企业根据行政命令发生分立、合并、解散或转产,必然会发生注册商标主体变化的问题。
法律规定
商标转让过程,依据《商标法》如下所示:
1、双方要签订一份商标转让协议。第四十二条:转让注册商标的,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,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。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。
2、转让注册商标的,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,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,应当一并转让。
3、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,商标局不予核准,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。
4、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,予以公告。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。
5、除了商标转让,还可进行商标许可,即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,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。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。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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